社会保险厦门市工伤保险指南2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04:00:11 67 人看过

十一、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一年内,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1、伤残者:工伤与职业病确认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相应的附件材料:职工伤残等级证;病历、医疗总汇单及医疗费单据:户口簿、身份证;需配置康复器具的还应提供康复器具审批表和单据;其它有关材料。

工伤职工的医疗终结和诊断结论须由市劳鉴委指定的医疗机构作出。

市劳鉴委指定的医疗机构是:第一医院、中山医院、湖里医院、杏林医院、集美医院、开元区医院、思明区医院、同安县医院、解放军第174医院;市防疫站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市中医院为疾病诊断机构。

申请鉴定所需材料,可向劳鉴委办公询问,并领取所需表格。

十、谓劳动能力鉴定?依据什么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因工(或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

我市听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依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执行。

《鉴定标准》将伤残类型分为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精神科、职业病内科等十三大类,每一类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均分为十级,其中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十一、怎样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一年内,由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十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单位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1、伤残者:工伤与职业病确认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相应的附件材料:职工伤残等级证;病历、医疗总汇单及医疗费单据:户口簿、身份证;需配置康复器具的还应提供康复器具审批表和单据;其它有关材料。

2、死亡者:工伤与职业病确认书;死亡证明书;医疗总汇单及医疗费单据;被供养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身份证;年满16周岁的被供养者是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学校证明;被供养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经市劳鉴委确认的有关证明;其它有关材料。

十三、参加工作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终结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凡达到残废评定标准或残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计发基数给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非厦门市常住户口工伤职工执行一次性待遇支付的办法(待遇计发基数同上),工伤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十四、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应维护自身的权益,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督促单位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后,负伤者或现场职工须立即按本指南

第五、

六、七条办理。

如对工伤确认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书的15日内提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如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或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工伤保险的争议,适用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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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4日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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