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合同之债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5:10:56 292 人看过

违约责任是合同之债。根据法律规定,债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的,应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由此产生合同之债。

一、清算其他债务是指什么

债权清算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承担的债权在一定时间进行的清算管理事务活动。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我们所讲的债权清算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权益清算。主要清算管理有如下几方面:

1、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或不履行所产生的债权行为,针对清算管理,有一定的时效性,如法院诉讼时效等,需将合同分解,将时间、债权约定、债权追偿等方面要素提取出来,形成综合的清算管理方案。

2、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所发生形成的债权清算。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清算管理所提供的方案需包括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及造成的额外损失。

二、债务继承的范围是怎样的

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消极财产,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总的来说,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但还未缴纳的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应当给付但未给付的债务,债务合同中应当向债权人偿还的债务。

(三)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不当得利是民法上因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由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在民法上比较多,若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偿还的,应当算作被继承人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这是对被继承人债务范围的补充。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负的债不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三、构成违约的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2、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大道的,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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