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要求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所谓试用期,就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的可选择约定条款,应当以书面条款约定。试用期满,对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条件、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当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
一、试用期的期限
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避免因用人单位恶意延长试用期而侵害其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限,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于合同目的性很明确,对劳动者的要求也比较高,在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能力已经有了比较准确的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过短,试用期的作用也很难实现,所以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的工资
试用期间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过程,劳动者对工作还处于逐渐熟悉的阶段,不能独立完成工作,所以工资水平可以低于正式职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应标准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低的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第20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有权自主确定试用期人员的工资标准。为了体现劳动报酬中的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应当与用人单位本岗位的工资标准一致,但是由于劳动者尚处在试用期间,其工作水平、业务能力与正式员工还会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的标准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选择适用比较低的标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试用期的合同解除
1.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论是通过规章制度还是通过合同约定所作的任何附加条件都是无效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但为了让用人单位有一定的准备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学术界的一些学者主张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书面通知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从劳动者角度来说,为了做到通知的事后有据可查,采用书面通知方式或许更为有利。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理由可选择,分别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学历、资质、守纪状况、身体因素等条件不符合);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具备合法理由,无需提前通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说明的方式,法律虽然未要求书面形式,但从举证的角度来看,以书面形式为宜。通过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加以限制,尽可能避免用人单位以任意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的复函》中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只适用于试用期内。
劳动者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若有以上情形,即使不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非过错性理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第一或第二项情形分别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两种情形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应用,用人单位则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在试用期内应用,则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通常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制成书面文件,由劳动者签字,并由用人单位保管留存。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的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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