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发布文号:[2002]执他字第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粤高法执监字第288号《关于是否受理澳大利亚庄臣有限公司依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广州金城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你院报告反映的情况,未发现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二、本案仲裁裁决主文(裁决项)要求进行的清算属于给付内容。只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主管对合营企业的清算,当事人不能自行清算的,由企业审批机关组织特别清算。因裁决主文明确指引清算以理由部分[仲裁庭的意见(三)]确定的原则进行,因此,本案裁决主文应当与理由联系起来理解,理由部分所述内容应当理解为构成裁决主文的一部分,其中关于清算后按比例分配资产的要求,也是给付内容,但具体给付数额需要根据清算结果确定。三、本案中企业审批机关组织了特别清算。对于清算结果的依法确认问题,同意你院关于仲裁委秘书处无权代表仲裁庭对清算结果进行确认的意见,同时本案中仲裁委秘书处实际上并未真正确认清算结果。但清算委员会的清算报告经过审批机关确认后,在利害关系人没有明确异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确定的、有效的。该清算的结果使裁决中按比例分配资产的内容在具体分配数额方面得以明确。四、为了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维护清算的法律秩序和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以强制力保障根据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作的清算的依法进行和清算结果的实现。对本案中已经因清算结果而进一步明确的按比例分配资产的裁决内容,应当予以执行。五、执行中应当注意,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结果依法提出了异议,并启动了相应的行政或司法程序,执行法院对其争议的财产或其相应的数额应当暂时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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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301999年1月19日(199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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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有哪些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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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失效了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30该规定尚未失效。但需要注意,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发生了变化。另外,该规定如果与《民事诉讼法》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1998〕15号【颁布时间】【失效时间】有效【法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