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08:45:06 458 人看过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别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别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根本区别是:表见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

夫妻之间处理财产表见代理可以吗

对于此案,即便将甲婚前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目前对于此种情况,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认为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上述案例中妻子一方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处分丈夫婚前购得的房屋,该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事后丈夫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妻子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是无效的。虽然有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但是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大多不承认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应当适用无权处分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此规定可作为适用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并且必须是在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下,第三人丙不知道乙是无权处分人,但是以合理的对价与乙达成了买卖协议,并支付了定金。这足以认定丙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即认为构成表见代理。上述案件中乙未经甲的授权并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卖予第三人,甲和乙系合法的夫妻关系,鉴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第三人丙有足够理由相信乙有代理丈夫处理事务的权利,并且没有过失或者恶意而与之实施了交易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丙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对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何*上律师提出了以下意见:

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安全。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表见代理制度是作为私法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的补充而存在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按照该条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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