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对其行为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承揽方在承揽工作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或者由其合伙人与其共同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承揽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1、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
2、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有哪些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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