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广州楼市“限价令”加大力度,商品住宅预售价高于房管局指导价不发预售证。在深圳出台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以抑制房价后,广州楼市限价的力度也开始加大。广州市国土房管局22日发布通知:从4月24日起,广州全面执行商品房住宅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制度,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须办理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商品房预售前要接受价格指导
为贯彻落实广州版国五条细则,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国土房管局近日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下发了《关于落实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411号,下称《通知》),就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具体事项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从4月24日起,广州全面执行商品房住宅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制度,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住宅前,须办理预(销)售价格网上申报,并接受国土房管部门的价格指导。
国土房管局还表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广州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做好住房销售信息的公示,诚信经营、规范从业,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严禁发布虚假信息,严禁误导购房人及协助购房人伪造、变造、虚构证明材料。
《通知》明确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巡查监管力度,市国土房管局近期将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违规销售、违规经纪、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预售申报价过高或被禁售
值得注意的是,新“国五条”要求,“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政府部门指导的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此,广州版细则明确,将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商品住宅的预售申报价格实行指导。
其中,预售方案申报价格过高且不接受国土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住宅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超过申报价格销售的,不得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后再予销售。
此外,细则还指出,将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工商、物价、建设等部门配合,加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违规销售、违规经纪、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等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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