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带着儿子王山(化名)与张老汉结为夫妻后,王老太继承一套房屋,并将房屋赠与了王山。因为张老汉不配合,王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王山与王老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想通过买卖的形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结果被张老汉告上了法院。日前,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张老汉诉称,其与王老太经人介绍于1977年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王老太带来一子。1996年,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老太继承了一套房屋。2009年6月,王老太未征得张老汉同意,私自将该房屋低于市场价卖给王老太的儿子王山(化名)。张老汉认为,王老太与王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张老汉要求法院确认王老太与王山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王山辩称,1996年,其母王老太继承了该房屋后,王老太与张老汉即将该房赠与给自己,双方对赠与行为办理了公证。因为张老汉不配合,自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和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目的是通过买卖的形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22日,经过公证的赠与书的内容为,王老太、张老汉将房屋赠与王山,两份相似内容的赠与书落款处分别有王老太、张老汉的签名和王老太、张老汉的名章。王老太与王山确认,其为实现办理房屋权利转移的过户手续的目的而实施了买卖行为,买卖行为是为实现该目的实施的手段,其真实意思是确认赠与行为的有效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缺的构成要素,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王山与王老太虽然实施了买卖行为,但买卖是双方为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依双方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是赠与。因此,王老太与王山实施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隐藏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依据赠与的规定另行处理。法院一审判决王老太与其子王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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