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3月与一家通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乙方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果然发现我不能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领导则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条款,作出了30日后与我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这家公司可否这样终止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读者秦道林专家解答: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中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青山区劳动力市场高级职业指导师孙新明认为:《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与你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来终止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从表面上看,符合上述规定。
所以,公司尽管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关于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到岗问题的处理
(一)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届满,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46条、第47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关于医疗补助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医疗期尚未期满,劳动合同届满的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三)医疗期期满,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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