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参保和缴费行为,保障和维护各类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是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相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确保社会保险工作进入依法规范的轨道。
二、本通告所指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具体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依法参保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参保登记的,限定2005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保险但尚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或参保缴费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费及参保人数的单位,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补缴全部欠费。
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和自由职业者,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手续。
2005年6月30日前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未按规定接续和办理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时间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等待期两年,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弃保;2005年7月1日以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接续医疗保险手续。
五、2005年12月31日前未按本通告规定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和补缴欠费的单位和个人、自由职业者、未补报参保人数的用人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将依法实行强制参保和缴费,并按日加收2滞纳金。
六、自2005年11月1日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和少报参保人数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通告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市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镇自由职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缴方式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缴。现阶段,对市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费率进行征缴,其他社会保险暂按原规定办法征缴。下一步,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为龙头,依法将各类用人单位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力争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市区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在起步阶段,除特殊行业外,允许按不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7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若低于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若单位缴费基数大于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次月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计算确定。职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其余按实确定。对于扩面企业参保职工,可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基数建立个人帐户。
对帐证不全或拒不提供帐簿、凭证或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由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最低缴费基数,或直接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
3、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基数。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在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和300%中选择确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4、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今后逐步实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进行征缴。
5、缴费费率按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四、征缴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征缴,并实行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制度。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计算出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在每月20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参保调整事项。
用人单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向地税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
2、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缴费工资)为征缴基数,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并于每月10日前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费额与单位应缴额一并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3、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保缴费的,由其按规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定缴费标准后,直接向地税部门或其委托的代征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征缴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用人单位变更和注销纳税登记或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地税部门可以变更和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变更和注销缴费单位名单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事宜。对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地税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2、地税、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企业工资总额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缴并处罚款。
3、对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地税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4、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六、基金管理
1、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资金转入市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要统一按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基金种类分别建帐、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3、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待遇的对象以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人数为准。
七、工作职责
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缴费单位参保缴费的登记、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及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制定、宣传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和专款专用;镇(街道)继续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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