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当地政府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教师正值寒、暑假期间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在北京: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产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按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四)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施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则由企业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五)产前检查: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根据规定,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六)奖励产假:即各地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晚育的女职工给予的一种延长产假期限的奖励待遇。如北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除享受以上规定的休假外,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七)接受节育手术的休假:计划生育手术是育龄公民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而采取的一项节育措施,不同于一般患病或负伤治疗。职工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而请假,不是休病假,而是休节育假(或称计划生育手术假);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而请假,也不是休病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确实需要其配偶护理的,还可以给其配偶一定期限的护理假。
(八)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用人单位不得在其休产假期间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将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
(九)产假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首先,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那么孕期、产期、哺乳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能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剔除孕期、产期、哺乳期,从而变相延长劳动期限。其次,如果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之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则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相应顺眼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限届满之日。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充分考虑到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十)关于保胎假: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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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在北京市产假是多久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01、只要依法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128天,产假时间其实并无变化。但亮点是,增加了配偶陪产假15天。2、无论是否为独生子女,是一胎还是二胎,只要女职工单位批准同意,产假可另行延长1个月至3个月,当然单位也可以不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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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规定男职工陪产假吗北京陪产假有何规定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25《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产假30天,配偶享受产假15天。女职工及其配偶在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解雇或终止劳动或就业合同。 经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同意,女职工可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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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陪产假规定女方无工作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21晚育的女职工(北京地区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男方享受时通常也称为陪产假)。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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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职工要请多长时间的流产假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3《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