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4:23:00 420 人看过

房屋上涨的损失不可以索赔。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合同效力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发生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对购房价格进行了约定,双方就需要遵守。

开发商违约赔偿房价上涨损失如何处理?

首先是可以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此,买方遇到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无理解约的,可据此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开发商责任。

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而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的,则建议购房者在保护自身权益时,可向法院主张将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如开发商已将房屋另卖他人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开发商毁约我们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来保护我们的权益的,但是前提是我们一定要保存好购房时签订的各种合同资料以及缴付订金的凭证。

买房子是老百姓的头等大事,大部分人都希望自己买的房子能够升值。可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自己看好了房子,订金也交了,在这过程中房子的价值升高,开放商趁机毁约提高价格,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在必要的时候诉诸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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