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21:43:50 480 人看过

一、免责条款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内容

免责条款成立的有效条件有的内容如下:

1.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3.免责条款应当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如果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予以说明。

二、免责条款的形式主要有什么

关于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三、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对吗

免责条款无效则合同无效是错误的。免责条款无效的,只是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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