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09:41:43 12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2)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6)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7)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所有相关证照附上复印件,个人表格附相片,相关证明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游服务质量银行担保协议书》。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并提交有关材料;2.市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接收并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结果以短信告知申请人;3.将纸质申请材料按程序进行办理,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4.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许可决定,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提交有关申请材料;2.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3.对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查验合格后,进行实地查看并指正,如果场地或设施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4.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许可决定,并发放相应批文和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城南路旅游大厦二楼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旅行社条例(2009年)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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