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汇缴的方式进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自行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汇缴的,公积金中心在每月20日前,向付款单位银行发出同城委托收款凭证,直接从单位账户上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公积金中心每月向单位托收住房公积金,对未收到款项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应当于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批准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缓期已满;
(二)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上述情况发生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如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对应的上一年度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变更:
(一)汇缴人员变更:单位出现职工调入或调出;职工离、退休;职工在职期间去世;职工与单位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他原因,单位停发其工资等情况,应为职工个人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如实反映变更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变更年月等祥细情况。职工因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因,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先办理账户封存,并于次月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单位应填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二)汇缴基数变更: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每年1月或7月为办理基数变更时间。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基数变更清册,反映新的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一)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自治区批准的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需要继续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重新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要及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单位申请报告;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有关文件、纪要;
4、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5、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
(三)单位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1、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2、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3、公积金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管委会或公积金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温馨提示: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本年缴存的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同期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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