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什么是商号权。商号权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具有单一性。即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商品名称权的主体;虽然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但没有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主体的单一性,是指同一商号在核准范围内只能由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拥有,不存在多个商号主体共用一个商号权利的情况。总公司的企业名称可以被多个子公司使用,但只有总公司有权转让企业名称,总公司是企业名称的唯一所有人
企业名称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因为大多数国家都把商号注册作为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只有注册的商号才能享有商号权,《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商人都有义务向其企业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注册其企业名称和营业地”。中国的法律法规还规定,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注册才能获得专有权。但是,世界上有些国家规定,依法登记不是取得商号权的必要条件。例如,在日本,商号使用权分为两类:商号专用权和商号使用权。商品名称使用权是指未经核准登记的商品名称。这种商号不能成为商号专有使用权的客体,其使用者无权对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
商号权的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商号权与商事主体密不可分。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体现。商号权比商标权、专利权更具个性。同时,商号具有无形财产的属性。商誉好的商品名称可以给商品名称的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品名称权具有财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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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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