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精神,落实我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要求,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施工、服务、制造等农民工密集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一是由各地发出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开展自查;二是由劳动保障厅、局组织相关区域或行业,对用人单位进行抽查,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要逐户进行检查;三是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次检查活动的督办与协调,劳动保障部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地区督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目标方案,充实相关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机制。按照《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经贸、人民银行、税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进行综合治理。
(四)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制度。各地在检查中,要注意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的部署,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等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治理机制。
(五)加强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深入进行《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农民工学法、知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
(六)加强对拖欠工资问题的研究,帮助用人单位改进用工管理。各地在开展检查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行业分类和拖欠原因等方面的分析,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同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中碰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请各地于2003年12月20日,2004年1月5日分两次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传真给我部法制司。专项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请于2004年1月15日前报部法制司。
附件:2003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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