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诉讼方式行使。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3、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民事诉讼追加第三人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撤销权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一)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惩损害债权。
2、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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