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被告人胡明华,男,汉族,1954年9月3日出生。1977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同年8月脱逃;197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原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1992年3月15日脱逃,因脱逃罪于1993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199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00年2月28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魏菊花,女,农民。
被告人黄志波,男,无业。
被告人董文法,男,农民。
被告人李存召,男,农民。
被告人鲁彬,男,农民。
被告人郑礼明,男,农民。
被告人冯天明,男,无业。
被告人田丰显,男,农民。
被告人李增堂,男,农民。
被告人张玉考,男,农民。
被告人齐书敏,男,农民。
被告人赵风印,男,农民。
关于拐卖儿童事实
1、199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男,55岁)伙同冯天明在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农贸市场将陈某(男,4岁)拐骗到河北省平乡县,由董文法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平乡县河古庙镇张庄村的杨仁辉。事后,董文法得赃款1000元,其余为胡明华、冯天明所得。现陈帅已被解救由其生母何某领回。
2、199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伙同冯天明在四川省宜宾市将一男孩(约3岁)拐骗到河北省平乡县丰州镇郑礼明家,由郑礼明联系赵风印,经赵风印介绍以12000元价格卖给平乡县油召乡下町村的赵风印的堂哥赵俊朝。
3、2004年10月23日,被告人胡明华将云南省水富县的唐某(男,4岁)拐骗到邢台市,让其女儿胡晓红将唐平浩带到平乡县丰州镇北牌村的魏菊花家中,由魏菊花、黄志波介绍,以17900元卖给平乡县田付村乡段周天村的郭善杰。现唐某已由其生父母领回。
4、2005年1月28日,被告人胡明华在四川省宜宾市将杨某(男,6岁)拐骗到平乡县的魏菊花家,由魏菊花、黄志波、鲁彬、李存召介绍,以16500元卖给平乡县油召乡李杨村的吴志芳。现杨某已由其生父母领回。
5、200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将一男孩(约3岁)拐骗至魏菊花家,由魏菊花、齐书敏介绍,以17000元卖给平乡县冯马乡霍洪村的齐孟勇。
6、2005年农历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将一名男孩(约5岁)拐骗到魏菊花家,魏菊花居间介绍贩卖未果后,由田丰显伙同胡晓红、游孟泉介绍,以9500元卖给闫书印,后闫书印嫌孩子大,将孩子退回。黄志波又伙同游孟泉、胡晓红以10300元把该男孩卖给郭中义,将其中9000元退给阎书印。
7、200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明华将一名男孩(约4岁)拐骗到平乡县魏菊花家,经魏菊花、鲁彬、张玉考介绍,以19000元卖给西李庄村的马江敏为子。
8、2005年7月16日,被告人胡明华将四川省宜宾市的张某(男,4岁)拐骗到平乡县魏菊花家,经魏菊花、黄志波、鲁彬介绍,以13000元卖给李杨村的霍孟林。现张某已由其生父母领回。
9、2005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明华将四川省宜宾市的雷某(男,5岁)拐骗到平乡县薛登坤家,在薛登坤、张志华(二人均在逃)领胡明华找买主途中被抓获。现雷某已被解救由其生父母领回。
综上,被告人胡明华先后在四川省宜宾市、云南省水富县等地,以给小孩买东西或者带小孩找父母为由,将9名儿童(最大的6岁,最小3岁,均为男童)拐骗至河北省平山县,交给魏菊花、黄志波等人居间介绍予以贩卖,非法牟利10万余元。案发后,有4名儿童至今未找到生父母。
关于运输毒品事实
2006年1月8日,被告人胡明华从云南省瑞丽市购买海洛因276.75克。同年1月9日,胡明华伙同陈绍俊(女,另案处理)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从芒市乘飞机飞往昆明,在昆明国际机场被警方抓获,从二人体内查获海洛因276.75克。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胡明华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其拐卖儿童9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伙同他人采取身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海洛因的行为还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拐卖儿童和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胡明华死刑。其他被告人由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死缓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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