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20:51:53 438 人看过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一、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有哪些?

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

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当代社会,国家赔偿主要指的就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着一些错误行使职权,导致相关的人员身体或者是财产受到损害,需要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行使与其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够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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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赔偿刑事范围是什么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