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解除
事实婚姻怎么解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事实婚姻离婚是存在客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起诉离婚的一种情况,如果是协议和平分手,法律在所不问。事实婚姻作为同居关系的一种特例,《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应理解为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还应符合主观、客观两个要件。
1、客观要件: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2、主观要件:一方起诉时要求离婚,或者一方起诉时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认为是事实婚姻要求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亦即至少须有一方主张按离婚纠纷进行审理。符合这两个要件,法院才能将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客观要件,但因为一方按同居关系起诉,起诉理由需明确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另一方也认为是同居关系,并按解除同居关系答辩应诉,显然双方均只把这一段生活经历作为同居,主观上不愿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因此,法院不应主动将该同居关系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应直接按同居关系进行审理,并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对双方均不愿将同居关系上升为事实婚姻进行审理的,应当直接按其双方意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二)同居关系的解除。
同居关系的解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现行《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另外,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
事实婚姻的特征有男女应无配偶、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从持肯定态度到持否定态度,从注重婚姻事实到注重婚姻形式的转变,是为了社会中家庭关系的稳定、符合传统习惯、符合法律本意。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与结婚登记不同的是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无此要求。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财产亦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居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
(三)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视同夫妻关系,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双方为非法的,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四)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非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事实婚姻成立的夫妻双方可依法定继承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除非一方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归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二、同居关系算是事实婚姻吗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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