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基本事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56:07 467 人看过

1995年12月7日,邳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下属的第二建筑工程处(乙方,以下简称“建筑二处”)与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甲方,以下简称“工商局”)签订《邳市工商局职工宿舍楼建设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的职工宿舍楼,面积4000m2,甲方“按施工进度付款”,“按实结算”。同时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竣工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该宿舍楼工程实际由吕*同的施工队负责施工,由建筑二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监督。(当时,建筑二处下设五个施工队,其承包的每项工程均由一个或几个施工队具体进行施工建设。建筑二处负责谈判、协调和监督。工程结算所得款项一概归施工队负责人支配,但是需要向建筑二处按5.5%的比例交纳管理费用。)工商局在提供了部分材料和工程款后,不再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建筑二处和吕*同多次催要,工商局均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为保证工程能及时竣工,参加上级举行的“优质工程”活动的评比,吕*同个人拆借了大量资金垫付工程款,保证了该工程及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工商局使用。1996年10月1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造价扣除工商局已支付的工程款和提供的材料的折价,还剩52万元。1999年7月,建筑二处被注销,其资产和债权债务由二建公司继承。吕*同多次向工商局要求付款,工商局以其与吕*同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当吕*同向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某要求其以公司名义起诉工商局追索工程款时,江某以种种理由推托。吕*同遂以工商局为被告,向邳市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代二建公司之位向工商局追索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邳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追加二建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3月13日晚9时,原告曾昌芳应受托为舅舅刘全看护住房的表姐宋霞之邀,下班回到位于安康市金州南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号家属楼中单元6层西户的刘全家住宿。10时许,原告检查煤气灶阀门及门窗等均已关好,便与表姐宋霞先后上床休息。第二日晨6时55分,表姐宋霞起床,闻到有浓重的煤气味且听到象风扇样的声音,便到厨房查看并用手试,见煤气表侧面有煤气吹出,随即发生爆炸。经安康市公安局消防队紧急抢救,原告及其表姐宋霞被救出送往医院救治。原告全身皮肤2度烧伤,面积达85%;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左髌骨骨折。经安康市金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目前正在继续治疗中。

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3.14爆炸事故调查组调查,3.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家属院刘廷全家发生的爆炸事故系燃气表左侧壁一内经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而引发的爆炸事故。

上述事实有《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3.14爆炸事故调查意见》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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