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6:02:00 279 人看过

一、刑事证明责任概述

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行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如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自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又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而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二、证明责任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

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

第一,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行为责任;

第二,用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

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又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一)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必须”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强制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证实犯罪。

第二,这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能来决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别是我国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国家赋予其各自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确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公检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首先,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承担。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隐匿自己的罪证,因此在作案后往往会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造成侦查破案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公检法机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确实存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个人无力承担这种证明责任。因为公检法机关不仅具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职权,并且是侦查、破案的专职性机关,拥有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手段。

其次,刑事诉讼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证明责任只能由公检法机关来承担。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生命财产问题,因此只有代表国家执行刑罚权的公检法机关,才能做到案件公正、合法的处理、维护国家的司法尊严。

(二)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责任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的不同诉讼阶段,由于证明的对象有所区别,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亦有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其一,公诉案件中:在立案侦查阶段,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负担证明责任,即由他们在报案、举报时向立案侦查机关提供反映犯罪事实发生或有关犯罪嫌疑人情况的证据材料,而充当证明责任主体。犯罪人自首的案件,自首人必须向侦查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而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侦查机关包括公安、安全机关及自侦案件的检察机关等负担证明责任,即侦查机关负担提交侦查终结的,并认定应被提起公诉的,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责任,而充当证明责任的主体。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就提起的公诉案件承担随案提供案卷材料的责任,成为终级证明责任主体。那么辩护人能否成为证明责任的主体呢?笔者认为,辩护人和其所代理的被告人同属辩护方,其举证行为源于辩护权,故不应负担证明责任的法定义务,不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其二,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主体只能是自诉人,其在提出控诉主张时必须向审判机关负担提供证据说服主张成立的责任;即提供被告入侵犯其合法权利,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还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作为控方也是要负担证明责任而成为证明责任主体的。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是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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