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车保险免责条款。保单正面记录:车牌号为认领,行驶区域为国内,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0年1月。保单正面还注明:“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关于免责的部分。”所附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除非本合同另有书面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车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8月,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甄×静支付了车辆维修费。之后,甄×静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投保人只有临时牌照,没有正式牌照,牌照上标明只能在市区行驶。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条款第5条拒绝赔偿。谈判失败后,甄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本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作出这种通知或解释,该条款将不具有效力。”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很可能事先拟定一些不利于投保人的格式条款。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义务。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可能根本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也不知道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如果保险人事先不作详细解释,就等于投保人被迫接受该条款,违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提到,“解释清楚”是指保险人不仅要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而且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使申请人了解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只是以书面形式提示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显然很难说已经履行了明确解释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所述义务,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仍然存在问题。就解释通则而言,对投保人而言,保险的目的是期望保险人赔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投保人仅持有临时驾驶证期间,保险人未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的,理性的投保人此时不必办理保险,或同意保险期限自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正式驾驶证之日起计算。另一方面,保险监管部门制定免责条款的真正用意,是在被保险车辆不具备适合驾驶的安全性能时,督促被保险人避免驾驶。本案投保车辆有临时驾驶证,证明其具有适合驾驶的安全性能,不属于保险人的免责范围。如果将驾驶证解释为正式驾驶证,保险人自合同成立至交管部门签发正式驾驶证期间,对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却白收保险费。另外,即使投保车辆超出行驶范围,也不会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因此保险人将其作为免责理由是不合理的。《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知道被保险车辆尚未取得正式驾驶证,投保人会合理地认为临时驾驶证属于驾驶证。但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保险人没有对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也没有告知投保人不能跨区间行驶,因此应当承担表述不清的不利后果。而且,由于标准保险条款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之前已经存在,保险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可视为标准条款的变更:保险期间从驾驶证签发之日起至记载之日止,驾驶区域由临时驾驶证限定的区域变更为全国范围。保险公司本应进一步解释这种正常的理解,但它没有这样做,不利于解释也不过分。至少,即使认为临时驾驶证不属于本案保险条款所述驾驶证,车牌号记录,保险单正面的驾驶区域和保险期限足以证明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构成保险条款第5条的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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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投保遇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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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并没有说明保险公司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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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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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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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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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1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影响的因素众多,且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根据审判实务,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的案子,大都不能胜诉。请问您的具体情况是什么?这个问题是比较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我的判断,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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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汽车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0要看签字是否本人签署,如果本人签署,合同有效;如果业务员代为签署,从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来看,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不过部分法院还是以本人签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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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7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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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有效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30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条款,也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单中经常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和损失范围。各种保险合同所列的免除条款不同,但通常有以下内容;因战争或军事行为,原子辐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标的自然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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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没有免责条款有效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9保险合同没有免责条款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