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未通过,房屋已入住是否视为验收合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8:04:06 298 人看过

未竣工验收已入住不能视为已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必须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须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必须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未竣工验收已入住视为已验收合格是否合法

法律咨询:未竣工验收已入住是否视为已验收合格

律师回答:

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入住不能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若权益受到侵害,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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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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