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一、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但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正因为如此,权利质押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权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
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与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相同,首先由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然后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还有许多共同点,如质斩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实现的方式等。
二、明确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
在以往的实践中,设定权利质权时究竟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直存在争论。比如票据质押,《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权利凭证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然而,票据法却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因此,许多人认为设质背书才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就意味着,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原则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在没有权利凭证时,比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则以登记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作为已经被证券化的单据,具有与动产相似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只有那些尚未证券化的权利,才需要通过登记加以公示,表明权利质权的产生或消灭,这一规定必将有效提高交易的效率,增强票据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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