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读父母一方死亡儿女如何继承财产
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开始后,有选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遇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或是遇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子女继承父母遗产要交税吗
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
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
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法律规定的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
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
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三、不可以继承的遗产有什么
1.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
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3.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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