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8:00:35 58 人看过

1、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人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2、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信息上网供公众访问的人,如为用户发送信息的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完全控制网页上的信息,公众一般只能浏览而无法改变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们的地位类似于传统的出版者,应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类似于出版者的版权责任。

3、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除内容服务以外的其他种类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他们的作用在于为信息的传输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的通讯服务等,以维持网络的正常运行,支持网上的信息传输。

1、须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不法行为。

2、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条件。

3、须有主观的过错责任。

4、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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