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谈话与开庭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08:10:11 137 人看过

法院谈话是指主审法官对于一些适合开庭前调查清楚的问题进行询问,开庭是指组成合议庭或者依法独任审理对案件事实进行审问和调查。

一、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当事人是谁

这个视情况而定,依据审判程序不同而不同。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制审判,做出判决。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通常是由合议庭合议卷宗和审判情况(主审法官的意见很重要),拿出方案报庭长批准。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家事法庭审判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二审不开庭会通知当事人吗

二审不开庭会通知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如下:1、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4、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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