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模式选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02:06 211 人看过

“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提出和实践,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创造了可能性和环境。中国大陆的四个管辖区,即《香港>/A>和台湾>构成了复杂的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就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大陆、香港和澳门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是有安排的,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却没有类似的统一规范。根据域外经验,可以认为,承认和执行区域间仲裁裁决的模式有四种选择,即双边协议模式;各司法管辖区的独立立法模式;区域间联合商事仲裁模式和纽约公约模式。前两种模式是承认和执行区域间仲裁裁决的常见模式,区域间联合商事仲裁模式是近年来学者们提出的一种尝试性模式,而《纽约公约》模式标志着一种相对成熟的协助水平和路径。对上述模式的探讨对我国区域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1、双边协议模式双边协议模式是指中国四个司法管辖区中的两个司法管辖区通过协商就承认和执行区域间仲裁裁决达成的安排或协议。这种模式的出现引发了赞扬和批评之间的争论。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地位平等的原则,即双边协议的方式,实际上是将国家中央机关与国家地方行政区所属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置于平等地位,,而中央机关本质上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不代表任何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内地与其他三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此类协议是不适当的。笔者认为,双边协议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缺点,为了促进我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需要对其进行扬弃。(1)双边协议模式1的合理性双边协议是务实的。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复杂的。这四个司法管辖区不仅在法律体系的归属上存在巨大差异,而且还处于意识形态冲突和紧张之间,特别是大陆和台湾之间的政治对立加剧了区际法律冲突的尖锐性和互助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只能通过对话而不是对抗来实现。双边协议是对话形式相互联系的结果,也为进一步的后续合作奠定了基础。目前,随着两岸关系的恢复,特别是两岸人民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频繁,首先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承认和执行民间仲裁裁决是务实的。与两岸的司法判决相比,民商事仲裁裁决更有可能获得优先协助,这不仅是因为仲裁裁决的政治色彩较弱,还因为柯东先生对当代社会发展的主张,私法问题与公法问题、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应分开处理的“现实主义”风格。双边协议符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阶段性特点。中国四个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有不同程度的困难。一般来说,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最为缓和,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活动最为频繁和有效。有学者指出,大陆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数量逐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其中1993个为14个,占当年在香港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58.3%以上;1994年度共有10起案件,占当年香港涉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58.8%;1995年度共有24起案件,占当年香港涉外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80%。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法院对内地仲裁裁决实施了100项以上的仲裁裁决。相比之下,在内地和澳门回归前,没有与内地共同适用的条约和协议,内地仲裁裁决长期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尽管许多内地裁决在1998年上半年后过渡时期才在澳门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却由澳门法院执行。特别是大陆和台湾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更为被动和被动。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不仅在于双方经贸交流的密度和热度,还在于意识形态障碍。因此,按照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难易程度由高到低的顺序,可以认为大陆与台湾之间承认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难易程度最高,其次是大陆与澳门,,而大陆和香港则是最轻松的。不同困难的阶段性决定了区域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能由统一的协议来处理,而只能由单独的双边协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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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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