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21:56 191 人看过

死刑复核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的死刑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根本立足点是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考量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必要性,发挥限制死刑适用、保障犯罪人生命权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上的缺陷,制约了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基本功能的实现,及时通过立法改革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配置中的问题,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内容。

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缺陷

1.被告人自行辩护权难以充分实现辩护权是被指控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首先以自行辩护权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辩护权的起点始于审前的立案、侦查程序,并贯穿于普通审判程序之中。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刑诉法并没有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义务主体、保障机制的直接规定,特别是对于主要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所主持的死刑复核程序则根本未予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明确的。

从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现状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在现实的运行中包括复查和核准两个阶段。复查是核准的基础,是针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案件的准确性所进行的全面审查;核准则是针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核准是典型的司法裁量权力,其所追求的目标是确保死刑适用的均衡性,本身并不体现诉讼的性质,因而也无需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而复查则是一项司法判断权,在本质上应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需要诉讼主体的共同参与,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查阶段,只是对高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未对复核法官提出对被告人进行直接讯问、听取其辩解及意见的要求,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没有直接表达的语言通道,其对一、二审死刑判决的异议,只能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提出自行辩护意见,而在现行羁押体制下,转达被告人辩解、自行辩护意见的义务转达机关、转达渠道等并未通过法律实定化,其意见一般难以到达或者及时到达直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手中,自行辩护权难以实现。

2.被告人律师辩护权法律规定缺失律师辩护权作为一种从属性权利,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为前提,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程序制度的设计中,将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为一种法院主动启动、书面秘密审理的内部程序,未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化、实定化,从而导致了律师辩护权在行使和保障机制上的障碍。表现为:

一是缺少律师辩护权的法律规定。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规定,势必限制律师辩护权的享有和行使。

二是缺少律师取得辩护权的渠道。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规定了两种法定途径:接受被告人委托或接受法院指定。在法院未指定的情况下,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只能依靠于被告人的委托,而一旦被告人被二审法院确定为死刑、案件进入复核阶段后,被告人通常也不再享有律师会见的权利,无法履行委托行为。

三是难以确保律师辩护权的效果。由复核程序秘密审理的方式所决定,法律并未为律师设定向复核法官提出辩护意见的途径或通道,辩护律师也不享有会见复核法官提供直接言词辩护的权利,甚至也未规定向复核法庭呈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渠道。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也不享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更无法展开相应的调查,收集新的证据。

四是欠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在二审后享有独立的调查取证、会见、通信等权利保障机制和途径,无法保障律师对于二审所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核,无法就此提出新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改革,要在明确被告人享有直接言词辩护权的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以扩大律师辩护权行使的范围为核心,实现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充分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目的。应从两个方面对立法加以完善:

1.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完善一是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立法规定,具体规定实现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实现方式和途径。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复核中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告人所委托的或者经指定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的规定。

自行辩护权包括直接言词辩护和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两种形式。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法官直接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意见,是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最为重要的渠道,因而必须确保被告人的直接辩护权。在具体操作中,考虑中国地域广阔、羁押处所多为一审法院管辖地,交通不便的现实,可以灵活处置直接言词辩护权的实现形式,可考虑在提审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网络或者视频提讯,以提高诉讼效率。

明确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材料的转达程序及义务机关,确保自行书面辩护意见及时送达复核法官。可考虑增加专门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材料,也可以通过其所委托的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材料。被告人自行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由羁押机关于收到该书面意见的五日内转送一审人民法院,并由该一审法院直接呈送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递交书面意见的情况,羁押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书记载。被告人通过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可由律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告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以及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应当在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载明。

二是为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将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转化为一种义务性规定,切实提高被告人的抗辩能力;同时,将指定辩护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定义务,通过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

三是为实现充分辩护的目标,在死刑复核期间明确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不受次数限制的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扩大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措施,赋予辩护律师更为广泛的辩护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8: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文章
  •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却长期被忽略。这种状况直到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入学的兴起,才得到改变,各国逐渐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尽管如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1、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被告指定辩护人
    本报海口3月12日讯(记者全德权)海口市两级法院今年将着重完善刑事司法领域的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为特殊受审人员提供人性化帮助和服务,同时将继续加强申诉信访等方面的工作。这是今天记者在海口市法院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屈建民在会上表示,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一律为其指定辩护人。
    2023-06-11
    300人看过
  • 完善死刑复核流程的重新思考
    死刑,相对于其它刑罚而言,其特点在于极端严厉性的后果,而且这种后果是无法变更和弥补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基于这种特点而设置的,其意义在于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判死刑,误杀无辜,保证司法公正在每个死刑案件中得以体现。然而从陕西“枪下留人”的董伟案件到河北的聂树斌案来看,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无法与其立法初衷保持一致,未能贯彻“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的精神。人们纷纷开始重新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1.死刑复核程序中核准权的下放。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上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3月和1981年6月,分别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后又在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
    2023-02-26
    465人看过
  • 人民法院应该怎么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
    关于死刑案件侦查阶段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见《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再次拒绝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并记录在案。
    2023-06-11
    169人看过
  • 指定辩护制度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本人单独行使和他人协助行使。前者是指被告人亲自为自己辩护,行使辩护权,没有其他人的协助,即通常所说的自行辩护;后者是指被告人以外的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包括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相关知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一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上述(1)(2)(3)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
    2023-04-25
    185人看过
  • 完善辩护权制约侦查权
    (1)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根据1990年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证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对此,无论是当事人主义国家还是职权主义国家,均已在法律中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不但符合我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改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也符合世界日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2)完善律师权利,充分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现象,直接影响了律师的辩护质量,为此,有必要对律师权力加以完善。其一,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权。对于律师在场权,是世界各国普遍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的原则。赋予律师的在场权,可以缓解嫌疑人的思想压力,自由行使辩护权;
    2023-06-27
    476人看过
  • 死刑复核流程:规范程序、保障公正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第一,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第三,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二审审判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不同之处:1、对象不同:虽然都是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但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2、提起主体不同:二审审判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被告人提起,死刑复核程序由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的法院提交。3、立案条件不同:二审审判程序是由上诉人提出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可上诉;而死刑复核程序由判处死刑的一审或者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
    2023-07-12
    239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死刑复核程序怎么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
    2023-08-17
    127人看过
  • 我想知道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有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完善建议: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4、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一、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1、死刑复核程序为:(1)审查。核实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2)制作复核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况;案件的侦破情况;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2023-07-24
    161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
    2023-06-11
    379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深化、延伸公诉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缓解刑事加害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天然对抗,减少、降低乃至根除刑事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误解、偏见甚至不当要求。为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刑事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只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自己的诉求。应保障刑事被害人参加庭审、参与旁听和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突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自愿性,加强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性,促使刑事被害人全面熟识案情,使案件处理得到其支持和赞同。完善刑事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陈述权。现行刑诉法虽然把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程序及后果。应明确检察机关有告知刑事被害人享有意见陈述权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向检察机关陈述的内容应
    2023-06-11
    255人看过
  •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如前所述,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中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尚有很多不足之处,这一方面有违重整制度诸方利益与共、诸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初衷,另一方面也有违债权人的“权利人”身份,实践中将造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效果,因此应通过修改法律、授权立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予以改进完善。应进一步限定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重整制度体现的是社会本位利益,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企业破产、倒闭给社会各方面造成的巨大冲击和负面影响,如员工大量失业、股民大规模受损及其他重大社会震荡等。一言以蔽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不在于或曰主要不在于保护债务人企业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兼顾才是重整制度的制度设计初衷和落脚点之所在。因此,对于那些规模有限、影响面小的普通中小企业立法完全没有必要给予重整保护。[5]这一方面是因为重整程序成本高昂、社会代价大、程序复杂,普通中小企业规模经济有限施行破产重整未必符合效率原则,另一
    2023-06-26
    498人看过
  • 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待完善
    昨日中午,毛毛和舟舟分别在一早分别被从嵩明赶来的爸爸的认领下回家了。因受到老师的惩罚而偷跑出家,见到各自的爸爸时,他们在激动之余又有些紧张,生怕回家挨揍。直到目睹昆明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再叮嘱他们的父亲要好好与孩子和他们的老师沟通时,他俩紧悬的心才得以有所舒缓。导致孩子们偷跑出来选择流浪的因素很多,我们最乐于看到的就是能像他们这样有家长来认领。但现状是有许多孩子联系不上家人了,还有许多孩子却是在送回家后,又再次偷跑出来。今年5月底,昆明市颁布实施了《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让救助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指导。然而,在昆明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问题,还需要家长、老师更多的关怀,以及儿童救助体系的完善。忧思八成流浪儿童因家庭问题出走见到9岁的雷雷时,他正大口大口地吃午饭,在这里很好,吃的、住
    2023-04-24
    480人看过
  • 死刑复核程序的限制规定,死刑核准权的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限制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特别之处可归纳如下:1.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2.对此类案件不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使经过了第二审程序,其作出的裁判也不是生效裁判,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之后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除外);3.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完全是自动的,不需要当事人的推动,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4.死刑复核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最高人民法院和被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二.死刑核准权的问题1.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本院核准。2.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
    2023-03-15
    8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
    相关咨询
    • 死刑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
    • 死刑复核程序的复核范围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03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
    • 死刑复核可以指定辩护人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9-30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不不允许指定辩护。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指定辩护的范围: 1、被告人
    • 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监督机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完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邀请高校专家、媒体记者、消协成员、消费者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督;通过由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牵头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披露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不当行为和典型案例,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影响面。
    • 死刑复核有法律保障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11-17
      法律分析 死刑一般可以申请复核。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