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土地政策的要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11:55 460 人看过

两种土地、两种农民、三种利益主体,构成了今天中国城乡土地问题的基本利益结构。当前问题的真正焦点是农村非农用地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转移用作城市发展

当前土地政策的要点

樊纲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从经济发展的历史场合来讨论中国的城乡发展问题,不应该忘记,在过去的土地管理体制下,我们毕竟做成了三件大事:

第一,保证了中国13亿人口的粮食供给,在世界闹粮荒的时候,中国粮食基本上达到供求平衡,仍然不涨价。

第二,建成大量城市基础设施,使中国在发展中国家里成为基础设施改进最好的国家。

第三,30年的城市化和经济发展历程中,中国没有出现大批城市贫民,基本没有出现像圣保罗、墨西哥城、菲律宾马尼拉那样大面积的贫民窟。

这些取决于中国的土地制度。当然,改革需要继续深入。现在,我们面临许多问题,包括三农问题、城乡差距问题、土地的增值利用价值差异问题。这些都产生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

经济发展说到底是两个过程:一是工业化过程。一般理解为非农产业化过程——不是指农业产值越来越少,而是从就业的角度看,务农劳动力比重逐步下降。二是城市化过程。城市化在一定意义上伴随着服务业和农业的发展,城市集约利用基础设施,有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有利于生产的社会化,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因此,工业化、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很多问题,特别是三农问题、农民收入低等问题的解决也取决于此。

土地问题的利益结构

从理论上看,工业化、城市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中国已经用了30年,也许还需要50年时间,甚至两三代人才能完成。而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面对收入差距问题、“三农”问题、土地转移问题、城市化过程和农村农民利益的相对冲突,而且会出现长期“二元经济结构”。

二元结构反映在农村现实中,就会出现两种土地:一种土地可以转变成城市化用途,也就是说城乡边缘地带的土地可能有比较快的升值空间;另一些土地离城市比较远,农地转移的价值并不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可能也分成两种:一种是在城乡边缘的农民,本身就业已经发生改变,不再光靠耕种,更主要的收益从土地转让以及土地的升值中获得;另一种是在偏远地区的农民,农业依然是其主要收入来源。

此外,围绕土地,也形成了三种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中央政府要顾及粮食问题以及城市流动人口问题;地方政府的利益点在于扩建城市,尽可能获得宽裕的用地,并在这个过程中减少拆除成本,获得最大收益;农民在土地的利益上有所区分,城郊地区农民主要的利益是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而在远离城市的农村,农民对土地的主要利益诉求仍然是社保。

这样,两种土地、两种农民、三种利益主体,就构成了今天中国城乡土地问题的基本利益结构。

在土地问题上恐怕没有一种完全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的市场、农民争取自己的利益,在利益制约下实现博弈。这种情况下,三种利益集团要达到制衡,中央政府要起到一定作用,要加强土地监管特别是重视对农地的监管以及对农民社保的关注。另外也要从全国的角度,考虑粮食供给和城市贫民等问题。

当前制度和政策的要点

在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方面,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迈出了重大一步。对于这个制度的要点,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承包权问题。长期承包不是私有。两者的主要差异是,长期承包不能用土地去抵押、买断,去割裂开土地和农民的联系。拉美很多发展中国家采用了买断、私有权抵押的方式,土改以后农民有了土地私有权,可以买卖、抵押,最后多数国家都是30%~40%的农民离开土地长期成为失业人口。

长期承包权使中国有可能让农民长期不丧失土地。不丧失土地意味着农民在没有获得新的城市社会保障之前,仍然有土地作保障。

现在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土地承包权的转让是可以收回的。要让农民知道一旦他在城市失业,还能回到农村,通过某种方式收回承包权,继续耕种土地。

第二是土地流转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最大意义之一就在于把这个问题城乡统筹考虑,鼓励农民进城,而且鼓励农民在城市住下来,而在农村的地可以转包,使农民真正转移出来,使城市化得到发展。

第三是严格控制耕地。严格控制耕地向非农用地转换这是任何国家政府都要做的,中国也一直在做。

第四是城市边缘地区农地用途转变时,农民要获得收益。这叫做物权的保障。其重要意义在于逐步减少征地范围,把农地转为非农用地和土地国有化区分来看,农民可以直接参与土地收益权的分享,使农民在土地转换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第五是要认真思考土地用途转让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城市边缘土地涨价,土地价值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城市投入了大量基础设施。因此这些土地中的部分收益应该收归地方政府,继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样,地方政府财政有了新的来源,农地的价值也适当均等了。

第六是农村非农用地转移和转让问题。我个人认为,农用地转成非农用地还不是当务之急,当前问题的真正焦点是农村非农用地包括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转移用作城市发展。

我们提出一个“地票”的概念。例如城市边缘地区农民已经进城,但他的土地不一定能马上进城。如果有“地票”,有土地交易所,农民就能够把土地换成城市的社会保障或城市的住房。而土地部门主要的责任是监管各地在土地交易中不违反农地用途的相关规定。至于怎么把非农用地转移到城市,可以更多地留给地方政府处理。

总之,首先要解决权证认定上的问题,使农村宅基地尽快加入城市化进程,其次是解决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中国确实有可能逐步完成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而不出现大规模社会动荡和大批城市贫民。过去的土地制度也完成了几件大事,通过进一步从现实出发进行改革,相信中国能够走出一条比较完美的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道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农村宅基地相关文章
  • 土地流转方式的政策
    土地流转相关政策包括全面落实“两费自理”,“租赁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规范土地运行和维护土地政策的稳定性。一、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有哪些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具体的是:1.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经营需要,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受让方须按转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并给土地承包权人支付转包费用等。3.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4.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
    2023-03-20
    419人看过
  • 最新的土地承包政策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一、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机制。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级差排基、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分配方式,完善宅基地分配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二、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新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2023-04-12
    176人看过
  • 宅基地买卖政策,土地要收回吗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
    2023-02-26
    406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2023-02-07
    282人看过
  • 土地流转的政策有哪些?
    集体土地流转的政策有: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4、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5、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6、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一、土地流转的最长时限首先要看流转的土地类型,是耕地、草地还是林地,其次要看承包人(即出让人)的承包期间。土地流转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承包人剩余的承包期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同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
    2023-04-11
    214人看过
  • 土地政策法规是怎样的
    一、相关土地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二、基本知识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
    2023-04-13
    450人看过
换一批
#宅基地使用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农村宅基地
    相关咨询
    • 当涂土地强拆政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31
      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可以报警,已经拆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有何亮点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2
      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的亮点: 1、首次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3、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 目前土地承包最新政策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03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有相似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里“具有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看上去没有错,可以理解为第二轮承包时承包了土地的家庭成员,但应当说不是十分精准,不如直接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土地的家庭成员列入。”
    • 西部土地承包政策的特点是什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25
      西部土地承包政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历史过程,反映了农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需要,是联结承包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国家高度重视西部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流转前提。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 (2)流转主体。流转的主体是
    • 18年以前土地承包政策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1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