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郑政[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对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号令)等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按照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公开透明、依法运作的原则,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企一策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审议,选择拟改制形式,制订改制预案。
(二)企业资产清查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其结果要在企业进行民主听证,并在企业内部公示10个工作日。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拟改制形式及改制预案进行审查后,向郑州市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改革办)提出企业改制申请。
(四)市改革办主任办公会议或联席会议组织审核、论证、批准企业改制立项。
(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审计、评估。
(六)企业将资产清查结果,中介机构将审计、评估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七)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企业制订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八)企业将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将结果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
(九)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改革办提出企业实施改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改制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或产权转让,其转让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意见。
(十一)市改革办联席会议对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产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核、论证,报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复。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企业实施改制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审计评估
(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时由审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二)按照审计与评估分离的原则,改制企业的审计、评估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独立完成。
(三)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前,必须将初步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五)审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四、产权转让
(一)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改制企业应当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处理意见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示、交易。
(二)经公示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三)经公示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的,根据转让标的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国有企业以经营者群体和员工共同出资或全员持股方式进行改制,国有资产出资人以控股、参股方式参与国企改制,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示、协议转让国有产权。
(五)国有资产转让协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论证与批准。
国有资产转让协议中须明确约定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五、职工安置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及欠缴各种社会保险的兑付办法、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受让方必须与职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产权受让方依法履行对职工的责任和义务,保证职工能够在企业改制后依法维权。
(三)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对不愿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及时足额给予兑付。不能兑付的,在职工同意的基础上,改制后的企业须向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对与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未入股或未及时发放的,改制后的企业也应在职工同意的基础上,向职工出具债权凭证及偿付承诺。
(六)改制企业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产过户时,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改革办提供职工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经市改革办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职工安置方案中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事项须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
六、监督监察
(一)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到市改革办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公开、公正、依法操作。
(二)建立报告制度。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监察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广大职工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对不按程序操作、严重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侵害职工利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组织协调
(一)市改革办负责全市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服务,并按程序审查、审批市属企业改制的立项和实施方案。
(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企业改制工作,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全过程。要对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职工安置方案和相关协议的落实,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确保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改制企业的审计、评估,进行产权界定、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企业改制后负资产视作其经营性亏损用该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三年内予以弥补的审核批准。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改制企业人数和各类人员的身份界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清理以往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改制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注册。
(七)市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土地、房产过户。
(八)市工会、信访等部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稳定工作。
八、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
(二)各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凡以往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意见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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