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范围
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老年居民。
二、申报程序
1.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死亡的,家属应立即向社区报告。
2.街道、社区及时上门慰问,发放亡故慰问金。
3.社区于服务对象死亡当月底前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填写相应业务表单,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待遇停发、亡故待遇申领手续;亡故人员属企业退休人员的,还应同时清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可支付金额,终止亡故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经批准可申领的金额,进入次月所在社区社会保险结算表支付数,款项汇入所在街道开户银行账号,由街道通知社区发放给亡故人员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供属待遇申请
1.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需申请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由家属提出申请并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向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借阅退休人员档案,填写《苏州市企业参保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审批表和《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按照审批程序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市社保中心审批核定。
2.经批准可享受定期救济费的供属,从定期救济费列支之月起纳入供属居住地所在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其救济费由社会服务机构于每月10日起社会化发放。经批准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的供属,一次性救济费汇入已故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开户银行账号,由街道通知社区发放给供属本人。
3.供属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或丧失供养条件的,联系人(监护人)应及时向供属所在社区报告,由社区报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停发其救济费。
四、注意事项
1.管理服务对象因死亡等原因丧失享受社保待遇条件却未及时申报,造成多列支社会保险待遇的,在亡故待遇中扣回或由家属限期退回。
2.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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