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三章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经2001年5月29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区各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工业垃圾指工业生产所产生的煤灰、废渣、废料等废弃物。
第三条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延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本办法。
延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市区垃圾的管理工作。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规划、卫生、公安、工商、环保、文化、爱卫会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搞好市区垃圾管理。
第四条市区垃圾按《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确定的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收集,运往指定地点。
第五条市区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宝塔区政府及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制定市区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延安市垃圾填埋场是市区垃圾的指定排放、处理场所。
第七条市区内所有单位和居民均应维护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处理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同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八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九条单位自行处理生活垃圾的,应报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后,统一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无力运输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运输。
第十条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应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和完好。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抛撒、遗漏。
第十二条市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是社会公益事业,应由受益者共同出资,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和处理收费制度。委托性质的服务,同时收取有偿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三章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管理
第十四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申报施工计划和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申办建筑垃圾倾倒手续,签订建筑垃圾处理合同书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应及时核发《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对不予核发证件的,应告知原因。《建筑垃圾处理许可证》每车一证,在运输途中随车携带或按指定部位粘贴,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统一运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消纳、处理,并交纳处理费及有偿服务费,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容器内或河床、沟渠、花坛及其它非指定场地上。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工业垃圾运输车辆应做到装载适量,加盖蓬布,沿途不得抛撒,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市公安交通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输垃圾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工业垃圾的管理参照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规定地点和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
(五)往生活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粪便、冰雪、污水或焚烧杂物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的;
(七)垃圾运输车辆沿途抛撒、遗漏垃圾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擅自设立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垃圾的;
(二)将垃圾倾倒在垃圾填埋场以外消纳处置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区垃圾管理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同类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79人看过
-
上海市垃圾分类管理法规
240人看过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89人看过
-
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218人看过
-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495人看过
-
印发《潮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85人看过
-
-
垃圾站离市区多远合法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23卫生填埋设施、焚烧处理设施、堆肥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m并沿周边布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以其占地面积小,隐蔽性好,空间结构合理等优势,引领着垃圾中转站行的发展。
-
扩展资料《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10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防止污染环境的方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
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密闭运输,推行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
成都市垃圾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0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