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口头请假安胎被解雇,法院判单位赔一万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9:46:01 489 人看过

王女士是南京六合区某公司的人事专员,2005年就进入公司。结婚几年一直没能怀上孩子,医生建议她做种植胚胎试管婴儿手术。手术后,王女士成功怀上孩子。医生叮嘱她要好好安胎,特别是前几个月不要随意走动。但每次从家到单位要坐公交车,担心颠簸对安胎不利,王女士并没返回单位办理病假手续,而是打电话给部门负责人,请假一个月,并称返回上班后再补齐材料。一个月后,也就是在去年的5月,王女士收到了一封快递,竟然是单位发来的一份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她赶紧打电话给领导,对方称,由于她长时间没有来上班,也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算她无故旷工。此外,去年5月23日恰好王女士的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再与她续签,终止劳动合同

对此,王女士很是不服,她认为自己已经向领导请过假。此外,对于孕妇,即使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也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终止合同前也没告知工会,行为明显违规,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包括赔偿金、病假工资以及加班费等近3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负有责任,判其赔偿王女士1.9万余元。

对于这个裁决,单位除了愿意履行4月份2200元的工资外,其余的均拒绝支付。单位没有工会,而且她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终止与其合同并无不妥。单位还认为自己是冤大头,给王女士多交了两个月的社保,共计1700余元。单位又将王女士起诉到了六合人民法院。

六合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但这个公司解除前并未告知工会,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单方解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解除程序。法院最终判决该单位必须支付王女士的经济赔偿金及病假工资,总共1.9万余元。(案例来源于新浪网)

【李迎春律师点评】法院避实就虚,不谈未履行请假手续、未获准假就休假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问题,而是另辟蹊径,找了一个用人单位在解雇环节中极易忽视的程序问题判决用人单位败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法院认为需通知单位所在地工会,这个理解值得商榷,不过,个别地区地方法院指导意见确实是要求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作为用人单位,需了解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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