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犯罪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9:02:16 341 人看过

一、劫持航空器罪

这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机组人员,也可以是乘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引起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仍不顾后果积极施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劫持是指犯罪人按自己的意志非法控制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经行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目的,都是本罪即遂。

根据我国刑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并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这种情况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使用暴力危害飞行安全罪

指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使用暴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者只要危及飞行安全,不论后果如何,即构成本罪。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指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是传递虚假情报,扰乱了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根据民用航空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破坏航行设施罪

指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损毁或移动航行设施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危险,不管是否形成严重后果,只要危及飞行安全,足以造成上述可能的危险,即构成本罪。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毁坏航空器罪

指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或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是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对犯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

指纠集多人扰乱民用机场正常秩序,致使机场无法运营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聚众闹事,即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煽动和指挥下,纠集多人进行扰乱活动;客观方面是扰乱了机场的正常秩序,使运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手段也多种多样,包括在机场候机楼大肆喧嚣哄闹;捣毁公共设施;不服管理强行登机或阻止别人登机;围攻、谩骂,甚至侮辱、殴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等。但只当情节严重时才构成本罪,在处理时,应仅限于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一般参与者则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七、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罪

是指旅客非法携带违禁物品乘坐航空器或旅客、企事业单位以非危险品名义托运危险品的行为。这一罪行包括三种情况: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航飞机。其主要特征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是指机组人员以外的任何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人。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对非法携带或运输违禁物品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企事业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规定重大事故罪

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专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企业法人);客观方面是违反了民用航空法第101条的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品,并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

指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航空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客观上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飞行器损毁,人员伤亡,后果严重;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是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99条的规定,对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应有的职责,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国家公务人员,是民航主管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渎职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212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对渎职罪有相应规定,可根据犯罪事实比照判定。

十一、其他手段的非法干扰行为

这里所说的其他手段是指用匿名电话、匿名信、电子邮件以及故意传递虚假情报、口头威胁等方式对机场、航空公司进行威胁恐吓,声称或暗示机场、飞机上、航空设施或人员等处在爆炸物的危险之中,有的是声称、暗示某飞机处于被劫持等非法干扰行为之中。还有一些非法干扰则是指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使用某些频段进行通信,对在空中正常飞行的飞机识别指挥信号、机场交通信号,以及对其发出的紧急信号、遇险信号等形成的干扰。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已经发生过很多起,严重地影响了飞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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