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00:22 373 人看过

一、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事留置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具有牵连关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最后,效力不同。

二、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3.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三、留置权是否可以转让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因此可以随着债权的转让一起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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