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的解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22:42:37 118 人看过

适用条件

1、双方应根据同一双务合同相互承担对价债务。根据以下事实,确定同一双务合同是否形成相互负债关系:

(一)债务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

(二)双方必须互负债务;

(三)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存在对价性和牵连性。

2、必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没有支付义务;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可以履行对方的待遇和支付。

哪些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符合以下情况的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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