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士亮死刑案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3:23 115 人看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杨士亮的委托,指派伍先彪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人。本案从案发到今天,时隔跨度长达九年,这起被严重超期羁押、河北省公、检、法内部有争议的、新闻媒体关注的、涉及四被告人身家性命的案件早就应当尘埃落定。今天,在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下,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直接开庭审理,足以说明对案件的重视和必要。我作为杨士亮的二审辩护人认为:本案从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两起抢劫案发生至今,九年当中一审法院四次判决杨士亮死刑,三次被发回重审直至今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直接开庭审理此案。在贵院的庭审中,能让一直未出庭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能让上诉人在法庭上显示刑讯逼供所造成的身体伤痕。俗话说的好:要杀要剐,全凭事实说话。历经九年的案卷材料和客观事实表明,本案确实存在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等四人抢劫出租车杀人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辩护人认为有必要综合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及开庭情况,书面提供辩护意见。建议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无罪判决。辩护理由如下:

一、一审认定四上诉人抢劫出租车杀人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本辩护人从事刑事辩护长达二十余年。我认为判决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形象的说就象钥匙上的链条,只有形成一环套一环的证据链条,无懈可击不断链,才能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有可能对被告定罪科刑,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特别是对死刑判决的案件,更是人命关天。否则,势必造成错杀无辜,后果不堪设想。

1.一审认定没有形成证据链条的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血型鉴定、陈国清家提取的刀检验与被害人血型一致的鉴定报告、被抢出租车内提取的烟头、经鉴定与被告人杨士亮唾液一致、证人证言、被告人曾有供认在案等八个方面的证据。

以上证据能不能形成证据链,辩护人认为:在贵院2003年7月22日开庭的庭审调查当中,客观事实不但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相反,当年参加鉴定的人员在法庭上漏洞百出,并公开承认当初的鉴定工作失误。同时,公诉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当庭坦言,为证据不足感到遗憾。那么这个尘封九年的承德市当年重大的抢劫出租车凶杀案件中,事实证据的链条断链在什么地方?

2.现场勘验笔录的问题:

1979年4月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对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有明确的拍照和见证人签名的规定。预审卷二第36页的现场勘验笔录违反以上勘验规则。对勘验现场出租车内唯一的一个重大涉案烟头,既没有拍照,又没有详细的记录,更没有见证人见证。这就足以说明这个烟头的来源不清,不合法地提取就等于没有提取,就不能作为定案地依据。(为使高院查对,特将公安部《现场勘验规则》附后)

3.血型鉴定问题:

公安部鉴定书检验意见记载:

1、刘福军的血GM23(一)。

2、送检单刃匕首上血GM23(一)。经咨询鉴定人常彩琴法医,她明确表示血清型同一不一定能肯定两份血样是同一人的血样。GM23型血清有阳性(+)和阴性(-)两种,人群中阴性得比率稍高于阳性,两者比率约为6:4。血清型GM23(-)不具有唯一性,如同血型一样,人群中有的人血型为A型,有的为B型,有的为AB型,有的为O型。但是,不能做相反的理解,比如甲是A型血,但A型血的人不一定是甲。同理,不能因为本案被鉴定刀子上血清型为GM23(-)。而肯定这些就是被害人的,而不可能是其他人的。由于这份检验报告没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特别是承德市公安局的血型鉴定时间是案发后的第二天,人未抓获,血型已经化验出来了,未提取刀子就检验出了刀子的血型。咄咄怪事!4.提取的烟头是否与杨士亮唾液一致的问题:

预审卷二第28页有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检验人岳红出示的一份鉴定书,这份法医鉴定书存在以下重大疑点:

(1)杨士亮系1994年10月17日被收审,这个鉴定结果早在1994年8月23日就得出。也就是说杨士亮的血和唾液检材没提取,鉴定结论就提前出现在案卷中。

(2)检验人岳红于1996年7月25日在1994年8月23日已出具法医鉴定书的尾部又注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唾液均为1995年2月8日检验。这样的关键证据视同儿戏,并且在法庭上公开承认是工作失误,工作失误的东西能用作于给人定死罪的证据吗?

(3)我们完全有理由断定,这是一个不存在的烟头。所谓检验人岳红根本没有法医鉴定资格。(提供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供二审法院查阅)

(4)预审卷二第27页中1995年4月2日辽宁省公安厅第19号对烟头的鉴定书和1995年9月15日的情况说明,更是变得荒唐至极。鉴定书第一项的检材所见就先入为主的将过滤嘴烟头认定为出租车内提取,并称剪取其中烟嘴纸0.5公分一圈作为DNA检材,当被告人强烈要求重新鉴定,辽宁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给本案来一个说明,什么在DNA测定中将烟头全部用光。一个2.5公分至3公分长的过滤嘴烟头由原来的剪取0.5公分作DNA检测鉴定,突然变成剩余的六分之五过滤嘴烟纸都不见了。这种自相矛盾的说不清、道不明的鉴定和说明能做证据使用吗?可信程度到底在哪里!

5.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的问题

四被告人在移送起诉后全部翻供,原来的供述是否刑讯逼供所致以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侦查人员反调查后证人证言模糊反复等,在这里不必多述。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至今为止,没有任何证人证明四被告抢劫杀人,同时,只有被告口供没有其他确实的旁证材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

二、根据疑罪从无刑法的定罪科刑原则,建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等四人宣告无罪。

本案案发至今,审理时间跨度长达9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前三次一审法院判决照葫芦画瓢,重审一次,照判一次。到第四次判决时,维持对陈国清、杨士亮的死刑判决,对何国强、朱彦强改判为死缓和无期徒刑。如果两次抢劫杀人确属四被告所为,如此穷凶极恶的案件,哪能有留有余地的判决?唯一能解释的本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典型的疑罪从无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第(三)项宣告四上诉人无罪,刑法量刑上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据此,建议二审法院实事求是地宣判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等四人无罪,避免产生冤案的发生。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判决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扬士亮死刑改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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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销赃案被告人***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会见,已征得***本人同意。通过全面认真研究本案案卷并经今天的庭审调查,现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关于本案罪名确定问题,不宜定收购、销售赃物罪。1、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选择罪名。所谓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大致包括三种:一是对象选择,二是行为选择,三是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行为选择。本罪所列的窝藏赃物、转移赃物、收购赃物、销售赃物是并列行为,相互间为并列关系,只要犯其中之一,即具备本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并以此定罪。如:只有收购赃物的行为,则定收购赃物罪。若有两种以上的行为,以该两种行为确定一个罪名,不定数罪也不并罚。如:既有收赃行为,又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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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词抢劫案辩护要点有哪些
    1、罪名定性中几个重要情形应该注意(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讨取合法债务对他人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3)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2、量刑从轻、减轻的几个情形应该注意(1)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2)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3)犯罪未遂的。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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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挪用资金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询问了被告人并结合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系统全面的掌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现就本案涉嫌的罪名及其发生后的事实以及本案如何处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一、对《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罪名及其金额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及亲属积极退款,尽量减少了被害人公司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心里非常害怕,为了减少被害人的损失,主动让其表哥唐某等人筹款人民币25000元,退还了部分挪用的资金,随后在开庭前退清了其全部被挪用的资金,尽最大努力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在谅解的基础上自愿为被告人取保候审担保。四、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且有悔改之意。被告人入职被害人
    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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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案自首辩护词
    投案自首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xx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蔡xx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xx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于起诉书中所起诉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该案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请求法庭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xx是于2012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陪同其一起去自首的还有其堂姐蔡x,因为当时南凤派出所在协助淮安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捕时,以为被告人蔡xx的弟弟蔡x是犯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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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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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辩护词提前辩护价值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9
      刑事案件辩护的提前辩护价值 刑事案件辩护,一般的刑事律师都是在审判阶段向法院递交《辩护词》,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 我担任刑事辩护的经验教训体会是,只要有辩护的价值,无论哪个阶段,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侦查阶段的辩护:比如:如果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定错了,无论是无罪还是定性的问题,为了改变公安机关的有罪或定性的错误,刑事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向侦查员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侦查员充
    • 打死人辩护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30
      从证据上分析,张某打过死者,现在死者死了,张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定罪量刑上分析,公诉机关可能会认为张某参与殴打死者,并造成死者死亡,故张某需要对死者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这样,张某的定罪量刑就会很严重。如果律师介入,应主要从张某的动手与死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关系入手进行辩护,而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 乔丹案辩护词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0
      对于个案来说,有时候看起来占理的其实不合法,看起来理亏的其实合法。结论:你需要一个好律师,从一开始就需要。就乔丹案来看,早年的事儿部分是因为法律不完善,部分是因为乔大爷动作有点慢。咱们以前不懂外国知识产权制度,也吃过自己发明的东西变成别人专利的事情。这会儿老外吃了不懂中国法的亏,也正常不是。此外就这次庭审,最高既然提审又高调公审,必定是已经心中有数的。个人认为现在的政策基调是加强保护和防止滥用并重
    • 刑事辩护词案由谁来写呢。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5
      转载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 辩护词对刑事案件有用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9-04
      是有用的;辩护词一般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