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摊车位
就是已经纳入公摊面积建设的车位,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就已经将停车位的费用计算下去,属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因此这种车位无需在缴纳费用即可使用,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明确合同上的规定。
2、占用公用道路停车位
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形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3、地下人防车位
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内的车位就是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期限20年,业主可以租用人防车位,如国家战时需要则无条件征用。
而部分地方法规不同,上海、广州、重庆、厦门、漳州等地实行人防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并可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依法取得整个小区所属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地下人防车位进行投资建设,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附属设施,因此开发商应当对地下人防车位享有所有权。
一、商铺门口停车位属于谁
商铺门口停车位属于谁应当严格依法对待区分,如果商铺前面是在小区范围内,远离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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