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40:44 324 人看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执监字第65-2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申请执行杭州市经济合同仲裁和会杭裁字(1996)第80号裁决书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现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延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申请人深圳政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政华公司)、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合作投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10月25日作出杭裁字(1996)第80号裁决书裁决:政华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农业银行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17万余元,招商银行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在执行该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招商银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且双方当事人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故仲裁协议无效,杭州市经济合同仲裁和会无权对本案进行仲裁。因此,以(1997)深中法执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无效,但仲裁协议无效并不等于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不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管辖而排除仲裁管辖,当事人未向法院起诉而选择仲裁应诉的,应视为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可。招商银行在仲裁裁决前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参加仲裁应诉,应视为其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裁决的认可。本案仲裁庭在裁决驳回管辖权异议后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程序上符合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没有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执行法院不应再对该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也不能将仲裁协议无效视为没有仲裁协议而裁定不予执行。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错误,本案仲裁裁决应当恢复执行。

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按上述意见办理,在两个月内执结此案并报告本院。此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06: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协议无效相关文章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不是高院复核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不是高院复核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不是由高院进行复核,而是由作出裁决的上一级法院进行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1)必须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
    2023-04-27
    316人看过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为保障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形势,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判工作经验,就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第三条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按照认可程序进行审查,裁定认可后,由人
    2023-06-05
    32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1998]27号【发布日期】1998-10-21【生效日期】1998-11-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5日起施行。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2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2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7]84号《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
    2023-06-05
    2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复议仲裁决定书可否作为执行依据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5)豫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提请再次裁决的权利,但这并不排除原仲裁机构发现自己作出的裁决有错误进行重新裁决的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自己作出的仲裁决定书有错误而进行重新仲裁,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违背一裁终局制度,不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李双凤申请执行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郑劳仲复裁字(1991)第1号复议仲裁决定书一案,应予立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提出申辩称该复议仲裁决定书有其他应不予执行的情形,应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审查,慎重处理。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2023-06-09
    19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2004]民四他字第6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晋法民四请字第1号“关于同意太原中院不予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10334/AMW/BWD/TE最终裁决一案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所涉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及申请作出的一份机构仲裁裁决,由于国际商会仲裁院系在法国设立的仲裁机构,而我国和法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审查本案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应适用该公约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两点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因此你院以该两点理由不予承认和执行本案裁决的意见不能成立。对于本案中伟贸国际(香港ぉ有限公司是否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交了申请这一事实,你院应审查清楚。如其确
    2023-06-06
    19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复
    2023-06-06
    346人看过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是什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出时效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等规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出时效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是什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是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之下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
    2023-06-04
    219人看过
  •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仲裁委员会在各地人民法院的支持与监督下,顺利裁决并执行了大量的民商事经济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是近几年以来,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执行采取一些过于苛刻审查方式,动辄裁定不予执行,不但使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当事人对有关基层人民法院产生了不良印象。因此笔者认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以确保仲裁裁决文书的严肃性,确保人民法院对仲裁监督的质量,确保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得以落到实处。其理由与根据如下:一、各基层人民法院对是否裁定不予执行所采取的标准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大多数法官在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均能在一裁终局的原则下,重程序审查,淡化实体审查,慎重对待已生效的裁决文书。但有的基层法院的法官,滥用实体审查的
    2023-06-06
    12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津高民四终字第171号《关于爱尔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与德国玛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玛莎(天津)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无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中,爱尔建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公司)与德国玛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德国玛莎公司)签订的中、英文本《合同》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明确约定以中文本为准,故本案应以《合同》中文本所载仲裁条款为准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文本约定: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此争执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执行地点在中国北京或天津进行由中国或天津对外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照现行仲裁章程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双方未约定认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或天津,因此,应当根
    2023-06-06
    124人看过
  • 保密协议是否可以仲裁无效
    对保密协议有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而会不会仲裁无效,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保密协议应如何签订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据此,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项:1、采取书面的形式。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保密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纳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2、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确定保密义务
    2023-04-27
    221人看过
  • 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明确约定仲裁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后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甲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乙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作为被申请人的乙公司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甲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乙公司又向乙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是应受理该申请,以及受理后如何处理,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受理后裁定驳回乙公司的申请。理由是,《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没有规定其他条件。当事人的申请只要符合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此其一。其二,《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两种申请受理的顺序,即申请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对申请受理后,直
    2023-06-06
    74人看过
  • 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受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部分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仲裁裁决予以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
    2023-05-02
    43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如何处理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二、死刑核准权由哪个机关行使1、死刑核准权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权力。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权力之一。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但其中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2023-06-19
    55人看过
  •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写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年××月××日经××××仲裁委员会作出(××××)×××字第××号裁决,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委员会(××××)×××字第××号裁决本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费××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2023-06-11
    46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协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协议无效是指仲裁协议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当仲裁协议无效时,当事人无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因此,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确保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产生无效仲裁协议... 更多>

    #仲裁协议无效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 法院裁定执行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复议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1-08-04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不能申请复议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 对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申请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1
      《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62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63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新民诉法23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
    • 不予执行裁决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6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仲裁协议中仲裁条款作废。
    • 对仲裁调解协议能否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5
      法院无权裁定撤销仲裁调解书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法律之所以未规定法院对仲裁调解书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权力,不仅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也符合仲裁调解的特征:在公正与效率价值的选择中,仲裁在注重公正的前提下,更强调效率,在仲裁调解中,自愿原则贯穿仲裁调解的始终,当事人对争议的处分权是仲裁调解的基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既然签订了调解协议及调解书,从合同必须履行及效率原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