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法院不予接纳”这就是说,原告可以在开庭前提供证据,也可以在法庭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果不能在这两个时间提供证据的话,还可以申请法院延期提供证据。
如果在一审中有正当理由没有提供的话,还可以在二审中予以提供证据,这样的情况是很特殊的情况,这些特殊情况是指:一审过程中收集不到这个证据,二审的时候收集到了,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在二审中提供;二是在一审中已经收集到了这个证据,但是无法提供,只要有证据证实也是可以在二审中提供证据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在二审中提供证据。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第一次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从颁布《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来,在行政诉讼上的主流观点就是“行政诉讼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被忽视,出现了原告什么时间都可以提供证据的现象。导致了被诉行政机关无所适从、无依据答辩的情况,使得诉讼程序不公平,一审程序中原被告信息不对称,诉讼程序上权利义务不对等,同时也浪费了诉讼资源。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多久
(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但告知了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同时也告知了起诉期限,此时的起诉期限为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起诉期限,此时的起诉期限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也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此时的起诉期限分为二种情况:1、如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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