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受到利益损害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应当合法。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3、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除合同外,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4、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应当适当。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当是有效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1、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如同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个的债权人,他只能以其个人所有的债权数额为限申请撤销权。比如说如果债权人只有五十万元的债权,那就只能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理的五十万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不能再对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3、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他们行使撤销权时也应该以各自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人所处分的财产是不可分物,又有几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行使撤销权时,可以分别立案,并案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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