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20:34:49 264 人看过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限定于性质严重或涉及对外关系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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