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的委托为她做无罪辩护。请法庭在审理中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认为,×××及其参加的上访等活动,从整体上说,不是一个犯罪活动。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给予说明。
第一,如果整个上访活动是一个犯罪活动,那么,所有参加活动的人都是罪犯,都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显然不是这样的。法律没有规定上访是犯罪的,××市××县的检察机关和本案的检察官也非常明智、非常正确地认为,并不是所有参加上访的人都是罪犯。我冒昧的估计,大约曾经公开的和秘密的参加过本案研究的其他人员也不能认为一切参加者都是罪犯。
其次,既然整个上访活动不是犯罪的,是不是其中可能包含了×××的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检察官提交法庭的案卷材料中没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这一点,将在下面详细进行论述。
下面,我进一步说明被告人×××无罪的具体理由。
起诉书和起诉书所附的证据表明,虽然×××参加的农民上访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上访者只是进入了少数的几间办公室。其他办公室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环境、工作设备、条件都没有被破坏,这些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正常办公。
其次,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起诉书所说的间接损失,没有列举证据给予证明。没有证据,就不能说是存在犯罪的事实。另外,对本罪而言,法律没有将间接损失列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法定的或者是酌定的范围。将间接损失列入,没有法律依据。
×××上访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没有造成。
辩护人不想对本案涉及到的土地征用问题是对是错、是否合法,发表看法。但是,从国家的角度上看,从子孙万代的长远利益上看,土地问题确实是当前社会上的一个热点问题。辩护人相信只要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农民是通情达理的。有关部门以诚信的态度,把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告诉农民,实现了依法管理和充分的沟通、交流,纠纷就可以妥善化解。即使是存在工作中的某些失误,只要是实事求是地处理、纠正,农民也可以谅解。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至于在冲突中他人的行为,例如推倒围墙,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假如围墙是合法修建的,应该由推倒围墙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该由被告人代他人承担责任。
辩护人认为,如果判处被告有罪,不利于当前党和国家要求建设和谐社会的局面,很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良好的社会环境是良好投资环境的最重要的内涵之一。如果农民不服,上访不止,××乃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局面,谁敢来投资?相关部门应该充分了解,不是有了土地就能够成为开发区的。商人来投资,目的是为了赚钱。如果经常陷入纠纷、商人也受到威胁,成天在不安中经营,这绝不是商人愿意看到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从改善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宣布被告×××无罪,妥善处理纠纷,依法处理纠纷,完全可以平息矛盾。对改善投资环境是非常有利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多次强调,审理案件要做到“案结事了”。辩护人希望本案的判决最终产生“案结事了”的结果。就是说,要使当事人服判,使相关的群众接受一次法制教育,要使相关的群众、家属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同时对管理上有缺陷和存在不足的部门,起到督促改善管理的作用。
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被告×××无罪。
谢谢。
被告×××的辩护人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n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n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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