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02:40:46 478 人看过

首先需要纠正大家的一个错误认识,那就是大家普遍认为的侦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想法是不准确的,正确的侦查主体应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不是只有公安机关,同时公安机关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仅仅认为是公安局,公安机关还包括监狱、国家安全部门等能够够行使公安机关职权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也是有侦查权的,比如在监察法修改之前,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局是可以针对贪污类型的犯罪展开侦查的。

今天我们将会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侦查行为的含义是什么?通俗来说就是具有国家侦查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的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主要有哪些

主要的侦查手段包括案件发生后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对于周边证人的询问,对于案件现场的勘验和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后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有相关证据需要调取,可以申请搜查令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等进行搜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在逃,可以发放通缉令进行通缉等等。

当询问案件证人或者是被害人的时候,地点可以比较灵活,可以在现场询问也可以到公安机关内部询问,但是询问是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的,并且不能向证人或者是被害人透漏案件情况或者是个人对案件的想法,侦查人员应当是以一个客观中立的角度参与案件。询问证人要求是单独进行,一个证人一个证人的说,多个证人互相有交换信息产生误导的可能。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是侦查人员进行的,并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单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防止多人串供。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为了保证安全,应该就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看守所已经在内部专门开设了审讯室,减少运输途中的不确定性。在讯问内容上要求不得使用诱导性语言,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整个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录像,并且在笔录中标注清楚。

侦查人员要求搜查并不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某处,还可以是其他人,但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搜查之前出示搜查证件,但是事情紧急,例如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遇到对方携带凶器等危险物品的,可以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要求有相关其他人员在场,例如被搜查的人的家属、同事、邻居等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在场,作为是对搜查过程的监督。

对于已经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需要抓获的,如果发现对方的踪迹是在本地区,可以直接发出通缉令进行通缉,但是实际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逃跑区域都会超出本区域,在这种情况下签发通缉令就要求请上级机关发布,并且通缉令不是公安机关自己决定的,公安机关会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发现证据已经基本落实,可以批准签发逮捕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8: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逮捕相关文章
  • 刑事诉讼中止侦查规定是什么,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一、刑事诉讼中止侦查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中止侦查规定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是可以暂时的停止侦查活动。中止侦查的适用条件是:(1)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2)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中止侦查及恢复侦查的程序是: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恢复侦查。二、侦查行为包括哪些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
    2023-06-24
    332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由哪里的公安机关侦查
    虚假诉讼罪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行为人除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外,还可以使用伪造的判决书、公证书、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在本质上是对法院正常司法秩序的一种损害,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作为虚假诉讼处理。一、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包括: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4、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为:1、虚假诉讼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司法
    2023-03-08
    436人看过
  • 刑事侦查的主体是哪个机关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持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的人出示,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况以外,公安机关应该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情况
    2023-04-22
    435人看过
  •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具有哪些权限?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组织鉴定和侦查实验,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批捕后公安机关侦查啥批捕后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等调查性工作直到查明案情,侦查是公安机关对于案件有未调查清楚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依法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2023-08-16
    241人看过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有吗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有吗公安局立案侦查没有期限,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关押是有期限的。二、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1、侦查行为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2、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
    2023-05-06
    194人看过
  • 怎么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1.主体上存在差异。实施侦查行为的是侦查机关,因此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是公安机关的所有人员都之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行使侦查权。2.行为目的和任务不同。刑事侦查行为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它的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行政行为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针对具体而特定的事项或事实,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3.法律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4.两类强制措施的作用、实施时间、内容不同。行政强制措施作用于行政管理,适用的是行政执法程序;行政
    2023-06-01
    146人看过
  •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有哪些侦查措施
    刑事侦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侦查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种。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传唤其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二)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三)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四)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
    2024-01-10
    108人看过
  •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吗
    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而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和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所以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2023-02-11
    481人看过
  • 侦查终止的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4、法律手续完备;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023-07-06
    242人看过
  • 虚假诉讼罪在哪些机关进行侦查?
    虚假诉讼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并且应当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一、职务侵占罪在哪里进行立案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应该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
    2023-03-08
    338人看过
  •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应当查明哪些案件事实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4、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一、如何走刑事和解手续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和解程序有:(1)首先让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经过,并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认罪,承认错误,表示悔改。(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为给其身体、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产生的影响。(3)与犯罪行为、结果有关的人叙述他们的感受。通过这些描述和叙述,使加害人会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与被害人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给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后果。被害人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感情,有权利询问与犯罪事件有关的问题。(4)在对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
    2023-04-01
    315人看过
  • 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包括哪些?
    (1)调查措施。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2)追缉措施。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3)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一、监察法留置是否需要强制措施监察法中的留置不是强制措施。法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而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范围。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
    2023-06-29
    283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中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相关知识:补充侦查所谓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进行的活动,它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2023-04-25
    159人看过
  • 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联系1、行为主体的同一性。这是公安机关集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于一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执法机关,既可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行为,又可依法作出刑事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并不因为是同一主体而混淆行为的不同性质,恰好相反会更加使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与事实,准确作出不同的执法行为。2、行为目的的一致性。公安机关无论实施的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都是为实现一个目的,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完成公安机关法定的基本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有财产,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3、行为法律原则的相同性。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都要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绝不允许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
    2023-06-11
    361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逮捕
    词条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格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不仅剥夺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时间也很长,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前。... 更多>

    #逮捕
    相关咨询
    •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主体的规定,公安机关如何设置侦查主体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5
      侦查主体,即行使侦查行为的权力主体,是指依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对刑事案件进行展开侦查的相关国家机关,而侦查权则是侦查主体依法通过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对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国家权力。侦查主体与侦查权的关系是一种对应关系。侦查主体和侦查权隶属于一个国家司法体制的构成要素,因此如何设置侦查主体和如何配置司法侦查权,在某种意义上必然涉及国家司法体制整体运转的效率性,以及涉及对犯罪打击,尤其是对现时现
    • 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手段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3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手段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
    • 有哪些情形提供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05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
    • 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8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
    • 刑事诉讼中侦查、检察、审判权分别由哪些机关行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知道,首先,各机关只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超越权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