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行政机关未及时查清事实,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43:20 298 人看过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扣押期限届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和扣押的决定。为了充分发挥查封和扣押措施的作用,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不仅要遵守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还要遵守查封和扣押期限。尽可能在查封期间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来不及做出的,应当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解除查封、扣押。例如,《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并在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产;经调查核实无传销或者不再需要查封的,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应当退还。

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损害赔偿】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起诉行政机关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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