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按照相关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税前收入。当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获 得 的 一 次 性 补 偿 收 入 如 何 计 算 个 人 所 得 税 ?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根据补偿收入额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则其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并入新用人单位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项目及税率。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还可以获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偿金、赔偿金等收入。对于这些收入,同样需要根据适用项目及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项目及税率,并依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前收入是指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税,超过的部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根据补偿收入额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劳动者还可以获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补偿金、赔偿金等收入,需要根据适用项目及税率进行个人所得税计算。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项目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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