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送工程师进精神病院后死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1 19:23:20 383 人看过

工程师被送入的精神病院

导读:《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陈淼盛曾经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中石化化工院)的工程师。因被认定在工作期间精神状态不正常,他被单位送进精神病医院。在病情好转后,陈淼盛曾多次要求出院,但没能如愿。13年后,陈淼盛在医院猝死,他的妻子认为单位强行送治行为侵权,因此向对方索赔140余万元。

昨天,此案在市二中院二审开庭。

行为异常被单位送治

陈淼盛生于1943年,广东人。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工作。同年,陈淼盛被派至安徽农场劳动,回京后,开始有些疑神疑鬼。此后,陈淼盛娶妻育女,并从中科院调至中石化化工院下属的仪表车间任工程师。几年后,陈淼盛与妻子离婚,女儿由前妻抚养。

陈淼盛的二哥说,离婚后的陈淼盛变得孤僻,不爱理人。1984年4月,陈淼盛再婚,不幸的是,妻子在几年后出现精神病征兆。因患精神分裂症,她于1993年10月16日至1994年5月19日、1995年2月3日至11月30日,分别住院治疗。

陈妻的妹妹称,那段时间,陈淼盛非常焦虑,且很少与人交流,但仍坚持上班。

1995年10月11日,陈淼盛被单位送治于北京回龙观医院。当时,陈淼盛的妻子正在医院治疗,不知晓这一变故。在送陈淼盛进医院时,单位这样描述:那段时间,陈不喝单位的水,每天背着一个包,里面装着生活的必需品,用自备的锅做饭烧水等,以防止别人下毒。有时候会产生幻听,怀疑别人说他坏话。1990年左右的某次会议上,陈突然送给领导10元钱,称给其买营养品补养,因为他听到有人说领导生活困难。

病情缓解却没法出院

1995年11月底,陈妻出院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多方寻找丈夫,她觉得陈淼盛与单位的关系不好,所以没去找单位。1996年10月左右,她还是求助单位,才知道陈淼盛被送进精神病院。

陈妻的妹妹说,她们去探视过陈淼盛,陈淼盛意识清楚,要求出院。然而,单位拒绝配合。

陈淼盛入院一个多月后的病历显示,他不洗澡、不洗脸,存在幻听、迫害妄想、无自制力,社会功能受损,符合CCMD-2-R的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无明显的精神异常,估计近期治疗后可缓解。诊断中的近期治疗最后持续了13年。病历显示,13年间,陈淼盛反复要求出院。

病历记载,1996年3月:病情明显缓解,要求出院,幻听完全消失,被害妄想仍然存在,生活能自理,未见任何怪异行为;同年4月:妄想消失,有出院要求,但是家属在广东,无人照顾,家属要求,继续住院;同年5月:近期接触改变,常主动打招呼,要求返回社会;同年12月:争取社会、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间歇期内有重返社会的可能。

陈妻在院外想办法。但医院当时称,入院登记表上写着有事找单位,医院是执行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陈妻接不出来丈夫。

1996年12月12日,陈妻外出时被火车撞成重伤,从此卧床不起,精神状况也每况愈下,经常入住精神病医院治疗。陈妻的妹妹说,之后,他们继续为陈淼盛出院的事情努力,但都是徒劳。

1998年12月,陈淼盛的护理记录显示精神症状基本消失,但他仍然没能出院。

摔伤后猝死精神病院

从1999年开始,陈淼盛的脑电图广泛,轻度不正常,并且被记录开始藏药。2000年,陈淼盛开始安于住院生活,主动要求少了,不参加集体活动。2004年,医生诊断,上述变化考虑与长期服用精神病科药有关。

2006年9月30日,陈淼盛出院的要求特别强烈,病历显示他要求妻子来接他回家,或者一个人回家,未见冲动、怪异行为。反复纠缠医生,要给家人打电话,无论如何解释和劝说都没用。不过,陈妻的妹妹告诉记者,这么多年,陈淼盛没给妻子打上一个电话。

对于单位为什么不接陈淼盛出院,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师称,单位从来没有接到医院通知,说陈淼盛可以出院。但陈妻律师李仁兵则认为,单位的这种辩解,本身就是渎职,他认为单位应该主动去医院询问陈的病情。

2008年6月3日,陈淼盛在上厕所时摔倒,股骨颈骨折。医生会诊后建议卧床进行骨折牵引治疗。同年9月15日,65岁的陈淼盛死在医院。死亡证明显示原因为猝死,肺炎,左股骨颈骨折,可以联系的家属显示为陈淼盛的大哥。蹊跷的是,死亡证明上其婚姻状况显示为丧偶。

司法材料显示,陈淼盛入院后的所有费用都是从其工资等账户划转的,治疗费用约47万元,操作划转费用的是陈淼盛的单位。

在关于陈淼盛死亡讨论的记录中,多名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素有关,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

2009年,陈妻由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将陈淼盛生前单位中石化化工院告上朝阳法院。他们原本也把北京回龙观医院列为被告,但未获法院确认。陈妻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强行将陈淼盛送到精神病医院,且在陈淼盛被强行收治期间,拒绝她和她的家属探访,也未履行自称的法定监护职责。在死亡证明书上公然标注丧偶,擅自处置陈淼盛的遗产。她要求确认中石化化工院的行为构成违法;为陈淼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她赔礼道歉;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0万余元。

一审

死者哥哥表示认可单位送治

一审时,单位方表示,送陈淼盛入院时联系不上陈妻。1995年7月,单位与陈淼盛在广东的大哥取得联系,陈淼盛的大哥说他们家族有精神病史,委托单位将弟弟送到医院治疗。单位说管理陈淼盛的账户是对陈负责。单位认为没有侵权。

开庭时,单位还将陈淼盛大哥的一份委托书作为证据递交法庭。对此,其真实性被陈妻的代理律师李仁兵否认。李仁兵认为,陈淼盛当时没有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人,且其大哥也没有合法取得监护人的资格。

陈淼盛的二哥当时也出庭作证称,中石化化工院的送治得到了兄弟们的同意。他在接受采访时则称,陈淼盛一直有迫害妄想症,陈妻也有精神病,如果接回老家,兄弟也无暇照顾,毕竟各自有各自的生活。他称,自己没有看过病历。

今年6月5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中石化化工院将陈淼盛送医治疗,并无不妥,没有违法性。而且,陈妻在此期间因精神疾病连续治疗,亦没有能力对陈淼盛进行有力看护。陈淼盛的死因是猝死、肺炎,该死亡结果与单位的送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陈妻的民事索赔和恢复陈淼盛的名誉等诉求,没有依据。至于死亡证明上婚姻状况的填写错误,陈妻没有证据证明是单位要求医院填写,她要求单位向她赔礼道歉,法院也不支持。

二审

原告坚持认为医院应为被告

宣判后,陈妻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在昨天的二审庭审中,陈妻的律师李仁兵坚持认为应当追加北京回龙观医院作为被告,以查清医院到底有没有通知单位接陈淼盛出院等问题。

李仁兵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淼盛工作期间精神状况不正常,没有证据支持。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必要将陈强行送至精神病院。

李仁兵指出,在实行谁送谁接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制度之下,如果送治人只送不接,将导致被送治人无法从医院出来,他认为,在被强制送治13年中,中石化化工院履行着从陈淼盛的工资等账户汇划医疗费用的事宜,致使被治疗的状态持续下去,这表明了单位继续送治的意图。单位怠于履行其因强行送治而生的照管、接出院等义务,导致陈淼盛困守北京回龙观医院,最后病死。

中石化化工院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并强调单位不是主动从陈淼盛的账户汇划医疗费,是医院开出医疗单据,单位被动支付陈的费用。

案件未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精神病人权利被漠视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称,对于精神病人的送治,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立法予以规范。对于强行送医,对于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病人,多数是监护人的行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实行入院治疗。

如果病人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愿意住院,医生可根据病人的状况作出判断,应尊重病人本人的意见。

而对于病人可以出院的标准,精神病院一般认为应是病人回归社会、家庭不会危害自身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意志力、认识能力都已恢复。

但卓小勤指出,由于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缺失,医院常执行没有法律规定的谁送谁接走的制度,即使病人病情好转或者已经痊愈,如果送的人不接,病人就不能出院,这等于是变相的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还有些医院因为利益驱动,不主动联系让具备出院条件的患者出院,导致精神病人的出院权利被剥夺、被漠视。

一、住院女子被殴致死,故意伤害会受到哪些处罚

11月25日,广东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通报,11月4日,该局横荷派出所接到报案,当事人称其母亲郭某容(57岁,有精神病史)到横荷街道某心理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怀疑遭到殴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查,费某果、陈某洪、梁某权等三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

故意伤害会受到下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

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

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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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要依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但是,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
    • 精神病人出院后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03
      一个突发的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状70岁的病人(病人神志清醒,能认人)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期间摔骨折了(骨骰筋骨折),医院有责任吗(医院规定在半个月内不准亲人探视)?有多大责任?我们如何能够得到赔偿金?另外,入院时,我们商议暂挂帐处理,现在医院以我们还没交费用为由想不承担责任有道理吗?我们治疗骨伤已民用航空去近二万元,精神病院的费用因为此事故我们暂时未结算。
    • 被强行送进精神病医院三次!现在如何维权?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2
      委托律师,搜集证据,主张侵权赔偿,把正常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能够诉讼当事人及医院,只要符合要求,法院就能够受理,胜诉关键在证据。r《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做法应当具有下列要求:(一)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做法本领;(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